令张某没有想到,几天后小文丽的下身流血不止,出现了严重溃烂症状。她赶紧带女儿到镇卫生院诊治,但不见好转。大夫告诉她,小文丽患的是严重妇科病(处女膜陈旧性损伤、外阴炎),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所以很难彻底治愈。为给小文丽治病,张某此时已借了很多钱,于是她只得将实情告诉丈夫,并找到王某家,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但王某家人不但拒绝了她的要求,还对她出手相伤,并对小文丽进行辱骂。一怒之下,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王某在面对警方讯问时,对自己两次强奸小文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少女(记者注:应为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并据此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本报报道引起关注然而,一审宣判并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人告诉张某在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她有代女儿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同时,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受害人文丽不是少女而是幼女;一审判决对王某处刑太轻。因此,她一边带着女儿在兰州看病边找有关部门讨“说法”。当她在他人的指点下来到本报后,本报记者将小文丽的不幸遭遇进行了报道,并呼吁人们向小文丽伸出援助之手。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看到本报报道后十分重视,相关领导亲自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对此案重新进行审查,并在经过严格审查后对此案提起了抗诉。而与此同时,本报也联系了红十字会医院为小文丽进行了检查治疗,兰州大学医院一位医生也主动提出为小文丽进行中医治疗,并免费给小文丽母女俩提供了住处。另外,更有许多读者在看了本报报道后,或专程或委托他人来到报社,向小文丽捐款捐物,使她们母女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温暖。
罪犯被加刑两年
在张某专程送来的永登县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记者看到法院这样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奸淫5周岁的幼女,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虽然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其行为给5周岁幼女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严重,并对受害女家庭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属量刑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文丽)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的赔偿请求有票据证实,且被告人王某认可,故法院予以支持。对(小文丽)身体完整修复手术费、继续治疗费的赔偿请求,因无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待该项费用发生后可另案起诉。据此,永登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小文丽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 4881.88元。
小文丽父母感谢好心人
记者在“最后的”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小文丽被强奸案虽然案情不复杂,但审判经历却相当“繁杂”:从2004年至2007年6月一审宣判,其间经历了申诉、抗诉、再审、宣判、再上诉、发回重审(两次)等。而小文丽的爸爸也在此期间因一时冲动,在法院送达判决书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院执行职务被司法拘留15天。
昨日,当记者问张某对此次的一审判决是否满意时,她说:“加了两年刑(原判有期徒刑3年,现判有期徒刑5年),这就说明法院给了我说法,也给我女儿还了公道。现在我要做的,就是让小文丽不再受到任何伤害,让她好好地长大成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以回报政府和好心的人们。”张某说一直以来她就在等待这个“结果”。如今“结果”有了,所以她通过本报感谢那些帮助和关心过小文丽的人,并把这个“结果”告诉大家,让牵挂小文丽的人们放心。
![]() |
![]() |
![]() |
![]() |
![]() |
![]() |
![]() |
| 5191首页 | 关于我们 | 资质认证 | 合作机会 | 加盟5191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热线: +8620.85530382 | 传真: +8620.85557279 2004 ©5191.COM All Rights Reserved. 5191健康网 保留所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