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海南省禁毒条例》明令,强制戒毒机构不得以经费不足、患有传染病等理由拒绝收治已被决定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及以上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强制戒毒机构,并将其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医疗机构开办戒毒脱瘾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条件审批,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戒毒脱瘾治疗药物,对戒毒人员进行严格管理,接受卫生、食品药物监督、公安等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吸毒人员主动登记戒毒的,政府支持的药物脱瘾戒毒治疗机构给予医疗协助;强制戒毒人员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本人强制戒毒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强制戒毒机构和劳动教养管理机构要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实行隔离治疗,配合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