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福建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由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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