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修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意见,经综合分析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特点和国内在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领域的立法框架,经对外国残疾人综合立法及其最新发展趋势的比较研究,结合联合国正在制定的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在保持残疾人保障法原体系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增加部分章节,突出对
残疾人权益如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对残疾人保障法修改的总体框架建议如下:
一、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继续沿用"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二是将名称修改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以着重强调新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同时使之与其他相关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的命名方式相一致。比较这两个名称,如改名为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有利于实现以残疾人权利为本,有利于全面促进和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利,有利于增加关于残疾人权益的规定,符合我国立法进一步保障人权的趋势,符合国际残疾人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并能和国内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理念相统一。但是如果改名为权益保障法,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残疾人保障法立法之初的起草思路。
关于残疾人的概念,除大陆用残疾人这一概念外,韩国、港澳及东南亚大多称"残障人士",台湾称"身心障碍者",日本则用"身心障害者"。比较残疾与残障(或身心障碍)两个概念,残疾更侧重强调疾病或缺陷,残障更多地强调外界障碍和不利影响。采用残障的概念更符合我国对残疾人的定性,更符合把残疾人作为权利主体的理念,但社会上对残疾人的概念已广泛接受,而且现行法律都已采用残疾人这一概念,如改为残障,社会上要有一个较长的接受过程,并且"残障"也不是一个十分理想的用语。
建议对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和残疾概念作进一步研究,暂不作定论。可暂时仍沿用残疾人保障法的名称,原法中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部分的内容尽量保留,适当增加残疾人政治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内容。
二、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总体框架
建议修订稿共分14章,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康复权益、教育权益、劳动就业权益、文化生活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无障碍权益、残疾人组织和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政治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是残疾人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将它们分别独立作为一章进行专门规定有利于残疾人的人权保障。
第六章到第十章基本建立在原法相关章的基础上,在相应标题上增加权益或权利两字,以强调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同时与本法修改的立法方向相统一;在每一章的具体内容上,首先在总体上对残疾人享有的权利或权益做一般性规定,接下来可以用几个条款对这一权益作进一步的分解规定,以对本章所规定的具体权益做进一步的细化,同时尽量保留原法的相关规定,以保持与原法内容的前后衔接,并根据国情变化和时代要求进行适当增删。
无障碍权益一章是对现行法律环境一章的重新改写,因为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几年来,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很大进展,部分国家还有专门的无障碍环境立法,正在制定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也将无障碍作为残疾人权益的重要内容加以规定,我们在修改残疾人保障法过程中需要结合形势做出新的规定。
残疾人组织和机构作为一章是从原总则中准备独立出来,一是考虑到残疾人组织在残疾人事务中的独特作用需要具体进行明确;二是残疾人自身组织的发展需要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持同残疾人紧密联系,又能够与国际残疾人组织保持密切配合与合作。
三、各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本章规定立法宗旨与依据、残疾人的定义、类别和标准,以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如反歧视原则、特别扶助原则等,政府的职责,社会的责任,残疾人工作协调机制、监督机制,残疾人联合会的定位,残疾预防和奖励等。将原法总则中关于权利保护和亲属的义务部分,分别放到具体权益章节中规定。同时,原法环境一章中的部分内容,如全国助残日的规定等,可以在总则中规定。
第二章:政治权利
本章包括保护残疾人平等政治权利的一般性规定,残疾人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等,确保残疾人政治权利得到实现的特别扶助措施,如选举场所的无障碍建设、盲人选票等。
第三章:人身权利
本章主要规定对残疾人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保障残疾人人身自由,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保护其人格尊严,禁止遗弃残疾儿童或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禁止虐待、污辱、伤害和歧视残疾人等。
第四章:财产权益
本章主要规定对残疾人财产权益的保护,采取平等保护、非歧视和特别保护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享有财产权、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基础上,增加对残疾人的特别保护措施,如规定在继承中对残疾人的特留份制度,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残疾人予以照顾,落实继承法中的遗产酌给制度等。另外,对农村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第五章:婚姻家庭权益
本章主要规定对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消除对残疾人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的歧视。明确规定不得禁止或限制残疾人的结婚权和生育权。在婚姻生活中配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的照顾,配偶起诉离婚时应当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别保护,分给更多的财产,在住房等方面给与残疾人适当的照顾等。同时规定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父母离婚时,双方都有担任监护人的义务,都有承担抚养费的义务。规定家庭中亲属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增加关于国家对残疾人家庭予以补助的规定。
第六章: 康复权益
建议本章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关于政府和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推进残疾人的健康医疗主流化,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关于残疾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康复方面的具体权益。同时,根据形势的变化,有关条款需要重新审视,加以修改、补充和删减。强调社区康复在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于残疾人康复的责任,增强政府康复工作的可操作性。
第七章:教育权益
建议本章首先对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做总括性的规定,强调融合性教育和特殊教育并重,对宪法所赋予我国公民的这一项基本权利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进行落实。以下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教育,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进行分别规定。在基本保留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根据新的社会形势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第八章:劳动就业权益
建议本章首先对残疾人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益进行总括规定,尽量保留原法的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新的社会形势进行适当的增加、删减和修改,强调反歧视、机会平等、同工同酬。增加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在公务员、员工录取中不得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增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特殊的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增加庇护性工场的规定,并根据新的社会形势对给予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建议删去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关于统一分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规定。
第九章:文化生活权益
本章主要对残疾人应当享有的文化、体育、艺术方面的权益进行规定。建议尽量保留原法相关规定,保持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同时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增加新的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增删。建议法律修改过程中,进一步细化各种措施使得残疾人真正享有文化、体育和艺术方面的权益,真正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同时国家应当支持、鼓励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和艺术,鼓励残疾人在这些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第十章:社会保障权益
本章建立在原法福利一章的基础上,建议将章名改为社会保障权益。在内容安排上,建议和其他章节相统一,首先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益进行总括规定,同时在原法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专门规定。鼓励社会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为残疾人提供经济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一章:无障碍权益
本章建立在原法环境一章的基础上,把无障碍单独设立一章加以规定,原章其他内容建议放在总则中规定。本章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公共场所要建设无障碍设施,雇用残疾人的单位要进行适当的无障碍改造,对建筑物、道路、公交设施和工具的无障碍要求进行相应规定。二是对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做出规定。
第十二章:残疾人组织和机构
原法对相关内容在总则中简单加以规定,建议在法律修改稿中将其单列一章,具体包括残疾人各级管理和协调机构、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各种民间社团组织的性质和职责,国家鼓励民间残疾人组织的措施等。
第十三章:法律保障和法律责任
本章在原法第八章的基础上,确保残疾人的有关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一是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二是明确残疾人在各项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和寻求帮助的权利,三是确保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同时,鉴于刑法典的修改,对残疾人保障法指向刑法条款的规定予以改正。
第十四章:附则
对本法有关需要附带说明的问题进行补充规定,如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法律冲突、本法的生效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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