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同时,我国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职业教育法》均对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
(1)《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3)《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4)《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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