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了解到,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目前已全面展开,正在进行调研和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预计2006年修订草案将报国务院,200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我们国家现有6千多万残疾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左右,涉及近五分之一的家庭。每个人,在一生中都有可能因意外事故、突发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残疾,所以,残疾人问题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对残疾人这个社会脆弱群体给予帮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不仅牵涉到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千家万户。
1991年5月15日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该法颁布实施十多年来,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保障残疾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的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文化体育等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全社会扶残助残的风尚进一步形成。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已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第一,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且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依然存在,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残疾人保障法的不断完善来解决。第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残疾人保障法立法之初的经济、社会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严重滞后,有的规定与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立法之初,基于当时的国情,有的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在实际中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第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积累了一些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层次上来。如依法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残疾人进行特别扶助、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等。第五,随着国际残疾人运动的发展,一些被国际社会认可的理念和经验应当被残疾人保障法所采纳。第六,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残疾人保障法增加一些新内容。如社区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社会保障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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