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对修改残疾人保障法呼声日益强烈,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多个关于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议案、提案。为此,民政部、中国残联前不久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共同成立了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聘请20多位法律界和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作为残疾人保障法修改工作专家组成员,全面启动了修改法律工作。
据了解,这次修改残疾人保障法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以及关心帮助弱势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指示精神,将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中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国际残疾人立法中的先进理念,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人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
资料
我国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制建设情况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残疾人保障法,并于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另外,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近50部法律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内容。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制定了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2651个县和18576个乡镇制定了有关对残疾人扶助的优惠政策。
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对20个省残疾人保障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调研。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也加强了对残疾人保障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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